[摘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2018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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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2018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2018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漳政地台〔2018〕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漳州市境内农用地6.1899公顷(其中耕地3.4726公顷)、未利用地0.49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水田0.7921公顷、旱地0.1658公顷、园地0.1142公顷、林地0.2767公顷、其他农用地0.1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772公顷、其他土地0.1982公顷、未利用土地0.0157公顷,锦宅村水田0.95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5公顷、其他土地0.0469公顷,内丁农场水田0.0903公顷、园地0.26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337公顷、未利用土地0.1986公顷,桥头村水田0.541公顷、其他农用地0.206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4公顷、其他土地0.0364公顷,社头村水田0.1137公顷、旱地0.1327公顷、园地0.2152公顷、其他农用地0.1089公顷,吴宅村水田0.0559公顷、园地1.31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139公顷,坂美村水田0.630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9.11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2、05号地块面积0.0135公顷。
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漳州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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