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日(2月19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政策,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的单位和职工可在疫情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说明情况完成补缴的,可视同正常缴存。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仍不可掉以轻心。为进一步防范人群集聚可能带来的疫情蔓延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今日(2月19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政策,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的单位和职工可在疫情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说明情况完成补缴的,可视同正常缴存。具体内容如下: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坚决贯彻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现就对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予以政策支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人员,在疫情响应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在疫情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补完还款,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医院、社区或所在单位等部门证明的,经核实后不作处理、不计罚息。
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有限期办理要求的,可延期办理,疫情响应期间不纳入计算时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受疫情影响在疫情响应期间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疫情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说明情况完成补缴的,可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等与缴存连续性相关的权益。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加快受理审批速度,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上报审批。
上述疫情响应期间以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为准。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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