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施漳州市芗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福建科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制品深加工项目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漳州市芗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福建科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制品深加工项目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浦南镇浦林村
二、拟征收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福建科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制品深加工项目总面积12.286公顷,其中浦南镇浦林村村庄1.0121公顷、沟渠0.1公顷、旱地4.1022公顷、设施农用地0.2545公顷、水田2.0595公顷、坑塘水面3.5161公顷、果园1.2271公顷、有林地0.0145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漳芗政文〔2017〕4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浦南镇浦林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5.1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芗政文〔2019〕57号《关于调整芗城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告》和《浦南镇辖区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由浦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浦南镇辖区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数:福建科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制品深加工项目 5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3人),全部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芗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浦南镇辖区土地与房屋
征迁补偿实施方案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征迁补偿资金: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44000元/亩(包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若土地使用者持有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的,按占地面积30元/㎡的给予办证税费补助。
2、工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1 \* GB3 ①国有工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为168000元/亩。= 2 \* GB3 ②与政府签订用地协议且已支付全部用地款项,未能完成土地性质转化的工业用地,参照国有工业用地赔偿标准的80%计算,即134400元/亩。= 3 \* GB3 ③与政府签订用地协议且已支付全部土地款,但未缴纳办证税费未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用地,参照国有工业用地赔偿标准的50%计算,即84000元/亩。= 4 \* GB3 ④代征道路用地不予补偿,只补偿地面青苗和附着物。
补偿方式:
1、征迁所涉及的土地及建(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征迁中涉及军事设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征迁中涉及庙宇、教堂以及文物古迹等按照1:2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4、企事业、机关单位的宿舍、办公用房参照本方案第二部分房屋征迁补偿办法中,第九条(住宅)的标准执行。
房屋征迁补偿办法:
1、住宅
(一)住宅的征迁补偿办法
根据建筑物结构,按附表一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单位:元/㎡
1、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迁人一次搬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搬迁费按3元/㎡给予奖励,临时安置费按5元/㎡·月给予奖励。
3、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住宅的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迁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奖励,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封房的,按被征迁建筑有效面积再给予400元/㎡奖励。
2、店面
(一)店面的认定:征迁范围内,沿漳华路和村主干道路宽在5米以上(含5米)的两侧沿路营业用房。
1、符合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认定标准的房屋。
2、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之日)前办理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的,且两证都在有效期内。
3、征迁公告发布时仍在实际经营的。
4、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及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律不予以认定为店面。
(四)店面的补偿办法
根据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确认原则及房屋结构不同情况,按附表一给予货币补偿。
(五)店面的搬迁补助办法
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迁人一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搬迁费按6元/㎡给予一次奖励。
(六)店面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征迁造成店面停业等损失的,补偿费根据被征迁店面有效建筑面积,按3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七)店面的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迁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50元/㎡奖励,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封房的,按被征迁有效建筑面积再给予450元/㎡奖励。
3、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不包括宿舍、办公用房。
(一)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补偿办法
1、征迁范围内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工厂、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按附表三所列标准给予补偿。其中厂房层高超过4.5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按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3、企业简易厂房按附表五所列标准给予补偿。其中层高超过4.5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按简易厂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含简易结构)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迁人一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搬迁费按6元/㎡给予奖励。
(三)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企业有实际经营的,征迁造成工厂停产、停业等损失的,补偿费根据被征迁面积,按2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企业未实际经营的,一律不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奖励办法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迁建筑面积给予200元/m2奖励;简易厂房,按被征迁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奖励。
4、特殊补助
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
1、年龄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2、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3、精准扶贫户在搬迁范围内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0元。
4、以上所有特殊补助可重复享受。
十五、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一律按附表五所列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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