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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拟推行商品房项目“交房(地)即交证”政策! 抵押不再押证件原件!

漳州站官方实播台  2021-05-19 10:54

[摘要] 速看!漳州拟推行商品房项目“交房(地)即交证”政策! 抵押不再押证件原件!

关于推行商品房项目“交房(地)即交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经研究,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拟推行商品房项目“ 交房(地)即交证”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严格落实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办证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实行不动产登记主动提前服务,督促开发企业积极申请办理,确保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可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住权与产权同步,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开发企业的整体形象及信誉度,让开发建设——房屋销售——产权登记进入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交地即交证

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自然资源局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收集办证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预审核,对四至清晰、权属无纠纷的,在开发企业取得“交地确认书”当天即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目标。

     (二)交房即交证

针对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增加推行“交房即交证”服务相关条款,合同中将明确:“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在取得宗地(项目)首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列入“交房即交证”服务范畴,同时承诺将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依法开发建设。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面积测绘并经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后,可先行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审并录入系统,待完成项目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开发企业应在其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交房前,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提交完整的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个人分户办证)材料,登记机构通过“预转现”系统设置完成正式受理及审核,时间进行登簿缮证,确保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可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未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委托由开发企业代办的购房人,则可在开发企业完成首次登记后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自行办理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三、职责分工及要求

     (一)明确开发企业是“交房(地)即交证”的责任主体。申请实施“交房(地)即交证”的项目业主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条件依法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时,若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超容积率)、超占用地红线等情形的,项目业主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依规限时补办规划、用地手续后,方能予以办理“交房(地)即交证”。若在申请后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能在交房时实现上述办证目标,开发企业应承担一切解释责任。

     (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升级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及时向符合申请条件列入“交房(地)即交证”的开发企业提供信息化支撑,强化信息系统业务培训,加强对开发企业的前期指导,靠前服务,提前预审,确保该方案的顺利施行。

     (三)相关单位按职能协同做好项目土地交付、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管理、面积测绘及备案、项目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确保项目用地的及时交付及项目工程的竣工,保证开发企业能及时提交相关办证材料,真正实现该政策目标。

四、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对象系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辖区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芗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龙文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登记处可参照实施。

         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月19日

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收执情况的通知

抵押权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拟推行商品房项目“ 交房(地)即交证”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规定及贯彻推行不动产登记“ 交房(地)即交证”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就不动产权属证书收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20日起,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抵押登记“系统直连”办理现房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收件人员对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归还权利人,受理时不再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办理期房转现房商品房分户登记时,完成登记后由开发企业受托人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并负责移交至权利人;办理期房转现房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无须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二、对已收执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的,应逐步归还权利人。

请各抵押权人予以配合。

特此通知。

         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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