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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漳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出台!将推行“安商一体化”

漳州站官方实播台  2021-12-15 22:37

[摘要]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漳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磅!漳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出台!将推行“安商一体化”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漳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自然资发〔2021〕142号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漳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漳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漳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漳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漳州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切实保障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依法建房户合法权益

1.征收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应根据权属资料,结合房屋现状进行认定。各区可根据批建手续是否完整等情况设定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2.征收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照顾购买安置房。属总一层的房屋,照顾购买安置房的面积不得超过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1倍;属总二层的房屋,照顾购买安置房的面积不得超过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0.5倍。总层数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房屋,其所有建筑面积均不享受照顾购买面积。其中上一层认定的可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下一层建筑面积50%的,按上一层层数认定总层数。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上述照顾购买面积给予合法权证奖励,奖励单价原则上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格的50%。对持有合法批建手续又无违章建筑的被征收人,可再设置一次性无违章建筑奖励,不超过5万元/幢。

3.对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未建设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已批已建的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被征收人无其他房屋,若政府及相关部门无法核查的,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按批准的未建用地面积给予照顾购买等面积安置房。

以上照顾购买面积不超过120㎡,照顾购买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安置房回购价格。因结构差等原因超过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含照顾购买面积)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购买。

二、合理认定补助安置面积

1.对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付的,按相应建成年限认定给予补助安置面积。为确保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延续性,原则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正在执行的可覆盖征收范围的各个年限的地形图或航拍图(卫星影像图)作为认定房屋补助安置面积的依据。需调整延后年限的,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报市用地委办公室研究确定。超过认定年限的,视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建筑材料补助。

2.对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在年限认定的基础上,各区可根据集体土地上住宅建房有关规定制定差异化补助奖励机制,体现层数差异,超过集体土地上住宅建房允许建设层数、面积的,减少或不予补助奖励。

3.被征收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小于20㎡(含20㎡)的非住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征收项目区域内有其它被征收房屋(含共有产权析产所得份额),可合并计算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三、鼓励按时搬迁腾房

1.各区要积极动员群众尽早对接商谈,对积极配合前期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接商谈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腾房的,可分别按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各区可合理设置商谈签约轮次,按签约轮次和搬迁腾房时间合理设置奖励额度,鼓励提前签约交房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腾房、先选房”原则进行选房。对商谈期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腾房的,可按照签约轮次和搬迁腾房顺序,给予优先选择优质房源的奖励。

四、适当调整装修标准。根据中心城区装修材料、人工费用情况,适当调整装修标准。装修标准原则上不超过800元/㎡。

五、完善征收保障机制

1.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奖励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2.被征收人现居住在征收范围内,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因生活困难等导致自行过渡确实困难的,由征收人根据所在镇街确定的实际过渡人口给予适当补助。

3.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特困人员、“五老”、烈属等特殊群体人员的补助保障措施。

4.各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认定条件和安置保障办法。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含3人),被征收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45平方米,不补差价;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含4人),被征收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60平方米,不补差价。因结构差等原因需适当扩购的,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按安置房回购价的50%予以照顾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购买。

六、推行“安商一体化”安置模式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制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同步拟定安置房建设或商品房回购方案。鼓励采用安商一体化模式,在片区内或周边拟出让地块中回购安置房源,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出让、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各区可通过“安商一体化”项目,预留回购优质房源,用于奖励提前腾房的群众。

七、严厉打击抢建违建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从严把控标准,压低抢建获利空间,结合“两违”整治、占用耕地建房清查整治等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管控措施,肃清违建、抢建之风。

八、有序做好非住宅房屋征收

征收范围内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店面、公共用房、宗祠庙宇等面积认定、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制定,应做好与现行征收补偿方案的衔接,确保政策稳定性。

九、加强市、区两级统筹协调

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统筹推进”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属于市级委托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报市用地委办公室研究确定,作为市区两级包干、结算的依据。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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