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天开始!购买新建商品房可公积金首付!
2022年3月31日,
省直公积金中心发布重磅消息!
从4月1日起,
此外,3月10日,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与原政策相比,
对购买二套及以上房产政策有所松动……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从4月1日起实施。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了实施细则,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以下流程材料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
(三)符合省直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其他条件。
二、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三、办理程序
(一)开发企业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时,签署《承诺书》。
(二)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房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省直公积金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省直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刻办理,并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承诺书》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购房职工或开发企业向省直公积金中心补充提交完整首付款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通过省汇聚平台能查询到发票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不再提供)。
四、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已交房款发票,金额不少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
(三)购房职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购房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需提供材料。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二)购房职工应准确计算拟提取金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开发企业咨询电话:0591-87271822
购房职工咨询电话:0591-12329
现在,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政策解读
你会更加了解。
政策解读
1、该政策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2022年4月1日。
办理时应与购房职工及配偶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
3、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的渠道有哪些?
线上渠道:
(1)闽政通APP:登录闽政通APP选择“公积金服务”,点击提取服务里的“账户类证明打印”打印。
(2)微信公众号:登录省直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选择“全部服务”,点击“证明打印”中的“个人公积金缴存证明”进行打印。
(3)网上服务大厅:登录省直公积金中心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在“个人业务”中的“证明打印”进行打印。
线下渠道:
职工可持身份证原件至省直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布设在福州各区域的省直公积金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在建行缴存的职工,可到建行各网点智慧柜员机打印。
4、案例分析
职工A在福州行政区域内某房地产公司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意欲购买楼盘中的一套住房,房屋总价为300万元,购房首付款需支付房屋总价30%,即90万元,按原有规定需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新政策出台后,职工A及其配偶可以使用公积金(含住房补贴)账户余额直接支付首付款。
若职工A公积金账户余额为30万元,配偶B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5万元、住房补贴10万元,职工A和配偶B均缴存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则可使用这55万元直接支付该套购房的首付款。了解到房地产公司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且已签署《承诺书》,职工A和配偶B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拟提取公积金的差额(即90-55=35万),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职工A和配偶B携带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交房款发票及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到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购房支付首付款业务。职工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省直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后,将55万元转入房地产公司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划转后的15个工作日内,职工A或房地产公司应向省直公积金中心补充提交完整首付款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新政策满足刚需职工限度直接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A无需自行筹集55万元支付首付款,大大减轻了家庭购房资金压力。
来源: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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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公积金取消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限制!长泰、高新区等7个区县二套房首付降至30%
3月10日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与原政策相比
对购买二套及以上房产政策有所松动
其中
在长泰、角美、漳州港等7个区县购买二套房
首付比例由40%降至30%
另外
对于购买二套以上房产
由“不可提不可贷”调整为“可提不可贷”
官网截图
政策原文如下:
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各承办银行,各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家庭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限制。
二、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职工家庭已使用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以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当资金使用率达到90%(含)以上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四、在我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具体管理办法制订后再另行公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3月10日
政策解读
一、职工家庭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限制。
解读:为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需求,调整放宽缴存职工购房或还贷提取公积金的政策,即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不再受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的限制。
二、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职工家庭已使用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以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解读:为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规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调整我市部分县区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属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使用的住房首付比例。
三、资金使用率达到90%(含)以上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解读: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15日前在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布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当资金使用率达到90%(含90%)以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四、在我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具体管理办法制订后再另行公布。
解读: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在我市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待具体管理办法制订后再另行公布。
五、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注:上述首付比例调整对比专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及自建房未调整。
CRIC解读:
一直以来,在与厦门楼市同频较高的漳州买房不限购,随着厦门楼市的发展起伏,环厦的漳州部分地市如角美、长泰、漳州港等地楼市发展也迎来同频起伏。
近年来,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持续,厦门楼市进入深度盘整期,依赖外地(特别是厦门)市场客户的长泰、漳州港、角美等地楼市一蹶难振,此次,漳州公积金新政对于环厦城市及楼市长期低迷区县有明显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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