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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 | 事关漳州购房补贴!适用范围、补贴时限公布!

漳州站官方实播台2023-01-20 23:38:52

最新发布

事关漳州中心城区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漳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漳政办规〔2022〕16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确保“购房补贴工作”落实落细,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交易标的

1.新建商品房:是指漳州市内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但不包括车位、车库、定向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含扩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厂房。

2.新建商品住房:是指漳州市内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包括定向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含扩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3.二手住房:是指漳州市内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上市进行交易的住宅(不含法拍房、抵债房)。

4.二手房:是指漳州市内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含住宅、非住宅,但不包括车位、车库、商品厂房。

5.首套商品住房:是指以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为单位、以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为区域,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购房人(家庭)卖掉唯一住房后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视同首套。

二、适用范围

1.购买中心城区(芗城、龙文区,下同)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若干措施》规定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2. 购买中心城区二手住房的购房人,按《若干措施》规定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3.购房人(家庭)因改善住房需求而“卖旧买新”的,按《若干措施》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卖一买一”、“卖一买二”、“卖一买多”的,享受一次补贴;“卖二买一”、“卖多买一”的,最多可享受两次补贴。

4.共同购房人中既有漳州户籍又有非漳州户籍的,就高适用非漳州户籍的购房补贴标准。

5.购房人为法人单位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三、受理时限

1.补贴时限:

(1)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2022 年 6 月 17 日(含)起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新建商品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可申请补贴。

(2)购买二手住房补贴:《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2 年12 月 26 日,含)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二手住房完成转移登记的,可申请补贴。

(3)“卖旧买新”补贴:《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2 年 12月 26 日,含)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二手房完成转移登记后,新建商品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可申请补贴。

(4)人才购房补贴:《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2 年 12 月26 日,含)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首套二手住房完成转移登记的,可申请补贴。

2.受理时限:申请购房补贴时限为新建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二手房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补贴。

四、办理程序

(一)中心城区购房补贴的受理单位为市房产交易中心(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A 区),其他各地受理单位由各属地确定。

(二)购房人提出申请,有共同购房人的需共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漳州籍人员需提供)、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须提供原件核对)。

2.购买二手住房: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须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缴纳的地方级交易负担费用凭证原件,即买方契税证明和不动产转移登记费发票。

3.出售二手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卖旧买新”):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须提供原件核对);

(3)出售二手房属中心城区外的,需提供出售二手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证明(明确出售房屋坐落、原权利人、转移登记时间等);

(4)由配偶或其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其他证明。

4.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银行卡身份证、全日制大学毕业证书或专技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须提供原件核对);

(3)不动产登记中心自助柜台打印的家庭不动产查询信息表原件;

(4)社保缴交记录(连续缴交 6 个月,且当前必须在缴)。

(三)市房产交易中心购房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月将相关材料及购房补贴汇总表(分芗城、龙文区)提交市住建局复核。

(四)市住建局复核后,按月将发放购房补贴汇总表分送芗城区、龙文区住建局,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五)芗城区、龙文区住建局按月将发放购房补贴汇总表送当地财政局,由芗城区、龙文区财政局将购房补贴划转至申请人名下账户(共同申请人的,需由共同申请人指定其中 1 人名下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六)各地住建部门要申请追加 2023 年度预算,确保购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五、其他事项

1.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骗(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享受补贴的购房人退房的,应退还补贴并凭退补票据办理退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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