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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南靖、平和、龙海……漳州8地发布通告!

漳州站官方实播台  2022-05-18 22:48

[摘要] 这几天,芗城、南靖、平和、云霄、龙海、古雷、高新区、台商区等地再次发布电动车综合整治通告!

全市交通大整治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

这几天,芗城、南靖、平和、云霄、

龙海、古雷、高新区、台商区等地

再次发布电动车综合整治通告

重拳出击!严查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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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必小心、小心、再小心!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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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

关于电动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净化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创城整治成果,确保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取得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市平安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精神,区平安办、芗城公安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依法整治电动车(含二、三、四轮电动车及老年人代步车,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3C标准)认证的电动车;非法改装原厂配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二)驾驶无牌电动车上路行驶,电动车不按道行驶、逆行行驶、闯红灯、超员、超载、非法加装遮阳(雨)装置,驾乘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等显见性违法行为。

(三)电动车非法载客营运、乱停乱放等。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年底

三、法律责任

在依法整治过程中,如出现寻衅滋事、散布谣言、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请广大市民和有关生产、销售企业自觉遵守涉电动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执法管理工作,自觉抵制驾乘无牌、非法加装改装、超员超载、非法营运的电动车,驾乘电动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按道顺向行驶、按位有序停放、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动车常见违法处罚标准。

芗城区委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

2022年5月18日

南靖县

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机动车礼让行人,是体现一个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为全面提升文明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确保“斑马线上的安全”,即日起,南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决定在全县开展“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活动,鼓励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形成“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交通新风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标准

对有效举报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的违法行为,按照50元/起的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个举报人每月举报奖金上限不超过1000元,领取举报奖金联系方式:7818000。

二、举报方式及要求

(一)通过拍摄照片或者视频进行举报,及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邮箱njjj7818000@163.com;

(二)通过照片举报的,不得少于3张,只能通过现场拍摄;通过视频举报的,视频时长在30秒以上,举报时间距发生时间不得超过24;

(三)要能清晰、准确反映出机动车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地点、时间、违法事实,并能够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的;

(四)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

(五)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如何抓拍,示图如下(图片来源网络):

1.能够清晰辨认所处地点的人行横道或者道路标志、标线。

2.能够清晰辨认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避让行人的违法过程,反映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的位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依法履行职责,直接从事交通管理的执法人员;

(二)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三)提供的信息不能准确反映机动车车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的;

(四)举报的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五)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四、举报责任

举报采取自愿的原则,严禁举报人采用危险方法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有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处100元罚款,记3分。

未尽事宜由南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5月17日

平和县

关于电动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保障全县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争创省级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市平安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精神,县平安办、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3C标准)认证的电动车;非法改装原厂配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二)驾驶无牌电动车上路行驶,电动车不按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超员、超载、非法加装遮阳(雨)装置,驾乘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等显见性违法行为。

(三)电动车非法载客营运、乱停乱放等。

二、整治时间:即日起至年底。

三、法律责任:在依法整治过程中,如出现寻衅滋事、散布谣言、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广大群众和有关生产、销售企业自觉遵守涉电动车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有关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执法管理工作,自觉抵制驾乘无牌、非法加装改装、超员超载、非法营运的电动车,驾乘电动车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按道顺向行驶、按位有序停放、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驾驶两轮电动车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

平和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和县公安局

2022年5月18日

云霄县

为保障全县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争创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市平安办、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精神,县平安办、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整治二轮电动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车;驾驶无牌电动车、逆行、未戴安全头盔、不按车道行驶、闯红灯、非法加装遮雨篷(伞)、超标、超员超载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

二、整治时间:即日起至年底。

三、法律责任:在依法整治过程中,如出现寻衅滋事、散布谣言、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广大市民和有关生产、销售企业自觉遵守涉电动车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有关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执法管理工作,自觉抵制驾驶、乘坐无牌、非法改装、未戴安全头盔、超标、超员超载电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动车常见违法处罚标准

云霄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霄县公安局

2022年5月16日

龙海区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与文明程度,为广大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决定即日起,从严整治驾驶无牌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无牌车辆一律予以扣车;从严整治车辆违反规定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停车、乱停乱放的车辆一律予以拖移。

漳州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

2022年5月15日

漳州国家高新区

关于全区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近年来,我区电动车保有量日益增加,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也逐年上升。为进一步深化推进全区道安综合整治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电动车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市平安办、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精神,从即日起,区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年底

二、整治区域

漳州高新区辖区内道路

三、整治内容

1.严查严处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车的企业、商家;擅自改装原厂配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2.严查严处电动车(含两轮、三轮电动车、电动汽车、老年人代步车)无牌、假牌、套牌、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闯红灯、载人超员、非法加装遮阳/雨篷(伞)、改装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

3.严查严处非机动车道上占道经营和人行道电动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请全区广大交通参与者及时自行淘汰不合规不合标电动车,拆除私自加装的遮雨篷(伞),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乘电动车上路行驶有牌证、戴头盔、不超员。

(二)在依法整治过程中,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漳州市公安局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漳州高新区行政执法局

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古雷开发区

关于整治电动车、摩托车加装遮阳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遏制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高发态势,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即日起,将在全区范围内对电动车、摩托车违规加装遮阳棚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所有电动车、摩托车一律禁止加装遮阳棚;已加装遮阳棚的电动车、摩托车车主要自行拆除。

二、即日起,古雷公安交警部门将组织开展路面执法整治。对尚未拆除的电动车、摩托车加装的遮阳棚进行拆除、收缴,并根据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整治过程中阻碍执法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个家庭,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漳州市公安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2年5月18日

台商投资区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

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执法局

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关于全区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近年来,我区电动车保有量日益增加,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也逐年上升。为进一步深化推进全区道安综合整治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电动车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市平安办、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精神,从即日起,区交警大队、行政执法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联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长期

二、重点整治区域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区、中心城区、龙池街区

三、整治内容

1.严查严处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车的企业、商家。

2.严查严处电动车(含两轮、三轮电动车、电动汽车、老年人代步车)无牌、假牌、套牌、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闯红灯、载人超员、非法加装遮阳/雨篷(伞)、改装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

3.严查严处低速载人电动车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4.严查严处非机动车道上占道经营和人行道电动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5.从6月1日起,凡停放于商超、商业街、农贸市场、学校周边以及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的无牌电动车(含两轮、三轮电动车、电动汽车、老年人代步车)一律拖离,对私自加装遮阳/雨篷(伞)的一律拆除,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全区广大交通参与者及时自行淘汰不合规不合标电动车,拆除私自加装的遮雨篷(伞),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乘电动车上路行驶有牌证、戴头盔、不超员。

(二)在依法整治过程中,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

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执法局

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2年5月17日

附件

关于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两轮摩托车

(电动两轮摩托车)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

1.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2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7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第2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2条第1项之规定,罚款50元。

2.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第3款、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罚款20元。

3.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7条第2项,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2条第7项之规定,罚款50元。

4.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之规定,罚款20元。

5.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之规定,罚款20元。

6.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罚款300元。

7.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5条第1款,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罚款200元,记9分。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例如:加装遮阳伞等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5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之规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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