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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芗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将征收石亭街道土地共计3.4505公顷,超51亩。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4〕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4〕145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4505公顷(其中农用地3.450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芗城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地单位及土地用途
实施征地单位: 石亭街道办事处;
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芗城区石亭街道龙秋社区园地0.4608公顷,埔尾社区旱地 0.3428公顷、园地1.7公顷、草地0.2408公顷、其他农用地 0.1053 公顷,庵山社区旱地0.024公顷、园地0.5731公顷、其他农用地 0.0037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3.4505公顷。
四、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芗政文〔2023〕9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石亭街道庵山社区、埔尾社区、龙秋社区综合地价为91.3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告》(漳芗政文〔2019〕57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华石亭片区、天宝镇、浦南镇等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漳芗政文〔2022〕35号)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由石亭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自2023年11月23日征地补偿方案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本征收土地决定,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来源:漳州芗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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